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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彩雲聖若瑟小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二零一二年版)

第一章        總則

  1. 會名:彩雲聖若瑟小學家長教師會
    CHOI WAN ST JOSEPH'S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香港九龍彩雲邨第二小學彩雲聖若瑟小學CHOI WAN ST.JOSEPH'S PRIMARY SCHOOL,ESTATE SCHOOL NO.2,CHOI WAN ESTATE,KOWLOON,HONG KONG.

  3. 宗旨:
    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建立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2. 關注學生與教育事宜,以及合力促進學生愉快的學習生活。
    3. 促進家長及老師與彩雲聖若瑟小學法團校董會的聯繫。

  4. 會員:
    1. 普通會員: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必須加入成為本會會員,其會籍至其子女離校為止。
    2. 當然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
    3. 榮譽顧問:每屆幹事有權邀請前任校長、教師、曾肆業本校的學生及畢業生之家長作榮譽顧問。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被選、動議、表決及參加一切本會舉辦之活動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接受會議決案等義務。
    3. 普通會員均須繳納會費。
    4. 當然會員及榮譽顧問均豁免繳費。

  6. 會費:
    1. 每位新生家長必須加入成為本會會員,入會費以每一學生為一單位,無論是否有兄姊在校就讀或家長已是會員,均須於入學時一次過繳交會費港幣100元。此後毋須繳納年費。
    2. 以上費用每年由幹事會議決,已交的會費概不退回。

第二章        組織及會議

  1. 本會由全體會員大會和一個幹事會組成。

  2. 全體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有效出席人數為會員人數的百份之十,若出席人數不足,幹事會得於十四天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

  3. 臨時會員大會:
    1. 由主席召開;
    2. 由超過三份之一的幹事及班代表書面要求下召開。

  4. 會員大會之權責:
    1. 檢討及通過幹事會之週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2. 討論、釐訂、決定會務的未來方針;
    3. 通過及修訂會章;
    4. 選舉幹事會成員;
    5. 提名、選舉及向法團校董會提名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註冊為學校法團校董會成員。

  5. 本會幹事會:
    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幹事會執行。
    2. 幹事會由十二至十四人組成,成員包括:六至八位家長代表(必須為本校現有學生家長,並由家長提名通過會員大會選出)及六位教師代表(由校方委任),另校長為當然顧問。 

  6. 幹事會職位及職責:
    主席一名:由家長代表擔任,代表本會及主理本會一切事務。
    副主席兩名: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各一名,協助主席推行會務,如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或經主席之委託可暫代主席職務。
    司庫兩名: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各一名,主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秘書一名:由教師代表擔任,負責會議時之紀錄及一切文書事宜。
    康樂及社交四至五名:家長代表二至三名及教師代表兩名,負責本會網頁、籌辦康樂活動及交際事宜。
    教育及行政三名:家長代表兩名,教師代表一名,負責會籍、會訊、壁報、組織教育活動及研討會等事宜。

  7. 幹事會任期:
    1. 每兩年一任,即每兩年之十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2. 幹事兩年一任,可以連任,不設任期限制。主席任期為兩年一任,可以連任, 最長任期為四年,但可連任幹事。
    3. 當任何一位家長或教師幹事在任期間離任,參選會員可按得票遞補成為幹事,教師幹事則由校方另行委任。
    4. 新舊幹事交接:新一屆幹事會選出後,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新舊幹事聯席會議,待一切職務移交妥當後,舊幹事會才告解散。

第三章        管理及行政

  1.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一星期,幹事會主席須以書信通知各會員有關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3. 幹事會每年開會不少於兩次。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最少為幹事人數之半數。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4. 幹事會有權委任工作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一定為幹事,當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小組即自行解散。
  5. 每次會議紀錄 (包括會員大會及幹事會) 均需呈交副本一份予校董會備案。

第四章        財政

  1. 本會可將所收款項用於發展會務、舉辦活動、促進學校教育和支付各項開支。
  2. 司庫須於幹事會議及會員大會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 幹事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 所有支票均須由主席或副主席 (家長代表) 其中一人及司庫 (教師代表) 共同 簽署方為有效。
  4. 本會如有欠債,則幹事會須負上責任。
  5.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家長會員義務核數,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賬目一次。
  6.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7.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

第五章        修改會章及解散本會

  1. 會章須修改時,應由幹事會通過議決修正,最後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及由社團註冊處批准執行。
  2. 本會會章由會員大會通過日起生效。
  3. 如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贊 同;若本會會議事項及舉行之活動有違本會宗旨或抵觸教育條例及校內行政時,校董會亦有權解散本會。所有餘下的資產及盈餘,應按各會員的決定, 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第六章        家長校董及替代校董選舉

  1. 本會為彩雲聖若瑟小學法團校董會唯一認可之家長教師會,須按章舉行家長校董選舉。

  2. 候選人資格:
    1.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包括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都有資格 成為候選人。
    2. 若家長為學校的現職教員,不能獲提名為候選人。

  3. 人數和任期:
    1. 人數按法團校董會批核。
    2. 校董任期兩年。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核後,由該年之九月一日至下學年 之八月三十一日結束。

  4. 提名程序
    1. 選舉主任:由校方委派一名家長教師會幹事為選舉主任,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2. 提名:
      1. 每名家長可提名其本人或最多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若提名他人須先徵得對方同意參選。
      2. 每位有意參選者需獲得10位有效資格的家長和議,方可成為正式候選人。
      3. 提名期限:兩星期。
      4.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5. 如只有一位家長參選,則該候選人自動當選;惟須另訂日期補選替代家長校董。
    3. 候選人資料:
      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以100至150字為限。
      2. 選舉主任經核實候選人資格後,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發出投票通知書,列出獲提名合資格候選人的姓名、有關選舉安排和時間表。並隨通知書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及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

  5. 投票人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如為現有學生的家 長,也有權投票。
    2.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6. 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投票日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2. 投票方法:
      1. 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2. 校方於投票日設一上鎖的投票箱,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家長可於截止投票時間前,親身將選票放入投票箱,或經子女把選票交班主任,代為放入投票箱。
    3. 點票:
      1. 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2.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 選票填寫不當;或
        •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3.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得票第二最多的候 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如得票相同,則須在選舉主任 監察下進行抽籤,抽中者為當選人。
      4. 選舉工作結束後,應把所有選票放入信封內密封,選舉主任及 家教會主席須在信封上簽署。信封及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6個 月。
    4. 公布結果:
      1. 選舉主任於點票後即場公布結果,並即日通過學校網頁及一週內致 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2. 上訴機制: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 式向校董會提出上訴,並述明理由。校董會將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 工作的校董,聯同家教會委任的一名未參與點票工作的非候選人家長組成「申訴委員會」審核處理,申訴結果會於一星期內回覆有關申訴人。

  7. 選舉後跟進事項
    1. 本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
    2. 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家長註冊為本校校董。

  8. 填補臨時空缺
    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       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並有充分理由,法團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9. 注意事項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須留意載於附件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